| 序號 | 2 | 發言日期 | 114/11/05 | 發言時間 | 21:17:08 |
| 發言人 | 朱佳琳 | 發言人職稱 | 專案經理 | 發言人電話 | 02-2268-9141 |
| 主旨 |
本公司提告「美國安堤格里斯公司(Entegris.Inc.)」等
七人,智財案件最高法院三審判決已宣判定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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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符合條款 | 第 2 款 | 事實發生日 | 114/11/05 | ||
| 說明 |
1.法律事件之當事人:
上訴人: 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被上訴人: 「美國安堤格里斯公司(Entegris.Inc.)」、「Bertrand Loy先生」、
「台灣英特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」、「謝俊安先生」、「美商英特格有限公司
(Entegris Asia LLC)」、「新加坡商英特格技術研發股份有限公司(Entegris
Singapore Pte. Ltd.)」、荷蘭商英特格國際控股有限公司(Entegris International
Holdings Ⅷ B.V.)
2.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:最高法院
3.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:114年度台上字第1號
4.事實發生日:114/11/05
5.發生原委(含爭訟標的):本公司專利權(中華民國發明第I238804號)遭「美國安堤格
里斯公司(Entegris.Inc.)」等七人,未經授權而侵害本公司專利權致生本公司之
損害,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,請求上開人等連帶賠償本公司
新臺幣1億元,一審及二審法院審理後均以請求無理由判決駁回。經上訴第三審後,
於民國114年11月5日判決駁回定讞。
6.處理過程:本案雖經判決定讞,將續與法律顧問研析後續事宜,以維護本公司
之合法權益。
7.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:無。
8.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:家登將續與法律顧問研析後續。
9.其他應敘明事項(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,
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
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):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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