序號 | 3 | 發言日期 | 110/11/30 | 發言時間 | 17:05:03 |
發言人 | 沈恩年 | 發言人職稱 | 副總經理 | 發言人電話 | 02-2268-9141 |
主旨 | 補充公告本公司110/03/12以自地委建廠房工程相關訊息。 | ||||
符合條款 | 第 2 款 | 事實發生日 | 110/11/30 | ||
說明 | 1.法律事件之當事人: 原告: 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: 「美國安堤格里斯公司(Entegris.Inc.)」、「Bertrand Loy先生」、 「台灣英特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」及「謝俊安先生」。 2.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: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。 3.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:無。 4.事實發生日:110/11/30 5.發生原委(含爭訟標的): 本公司專利權(中華民國發明第I238804號)遭「美國安堤格里斯公司(Entegris.Inc.)」 、「Bertrand Loy先生」、「台灣英特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」及「謝俊安先生」等 人,未經授權而用以製造、為販賣之要約、販賣、使用於晶圓傳送盒及極紫外光光 罩盒等產品,茲針對上開人等因侵害本公司專利權致生本公司之損害,向智慧財產 及商業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等訴訟,請求上開人等連帶賠償本公司新臺幣1億元,且 不得再自行或委託、授權他人製造、為販賣之要約、販賣、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 口系爭侵權產品,並應將系爭侵權產品銷毀。 6.處理過程: 本公司已委請法律顧問「萬國法律事務所」維護本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權益。 7.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: 本公司為本件原告,於財務及業務方面,均不致因本案而有重大影響。 8.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: 本公司已委請法律顧問「萬國法律事務所」維護本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權益。 9.其他應敘明事項:無。 |